征地告知書
榕國土征告字[2013]90-5號
晉安區(qū)鼓山鎮(zhèn)潭橋村:
新建福州至平潭鐵路(晉安段)項目建設擬征收你村集體土地,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預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況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用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鐵路(晉安段)項目建設,用途為鐵路用地。
2、征地位置:具體位置詳見規(guī)劃選址(或工作)紅線圖。
3、征地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情況:水澆地0.4532公頃,旱地0.0223公頃,果園0.0012公頃,有林地0.2475公頃,農村宅基地0.0904公頃,農村道路0.0707公頃,溝渠0.0071公頃,設施農用地0.0074公頃,田坎0.0730公頃,合計0.9728公頃。
4、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方案:
補償安置對象為征地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擬征收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按區(qū)片綜合地價8萬元/畝補償,安置途徑采用貨幣方式;建設用地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福州市房屋征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制定補償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社會保障
1、該項目被征地農民屬《福州市四城區(qū)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試行辦法》和《福州市四城區(qū)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我們將與當地政府配合,按照上述規(guī)定對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障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籌資標準,統(tǒng)一養(yǎng)老保障待遇。
2、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四城區(qū)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綜[2004]34號)精神,將符合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3、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06]151號),將農村人口(含被征地農民)納入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范圍。農民工在城鎮(zhèn)企業(yè)的,參加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
三、你村應及時將本告知書在本單位范圍內張貼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
四、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匯總后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復核;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內容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匯總后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復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當事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意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認為需組織聽證的,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由村委會匯總,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根據職能向市國土資源局鼓山國土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蓋章)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