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博等人注重審訊前在未羈押環(huán)境下與犯罪嫌疑人面談,建立關系與信任,使犯罪嫌疑人產(chǎn)生虛假的安全感,收集審訊期間可用于打破犯罪嫌疑人抵抗的詳細信息,通過經(jīng)驗觀察口頭或非口頭跡象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為嫌疑人提供無需對質(zhì)說出真相的機會。良好的準備,熟悉犯罪嫌疑人情況,不僅可以增強審訊人的信息,更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弱點,增強訊問成功率。英博進一步指出:犯罪嫌疑人可分為兩類,容易動感情的和不容易動感情的,前者容易自責和痛苦,對于此類犯罪,表示同情是一種可選擇的策略;后者不會自責,情緒波動小,審訊員采取事實分析的方法,以訴諸嫌疑人的理性與思考。這兩宗途徑并非互相排斥,可以在不同時間有所側(cè)重地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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