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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利用支付寶行騙,誰擔責

 songsgt 2013-06-20
“幽靈”利用支付寶行騙,誰擔責
法院:此“擔保交易”非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支付寶無責
2013.6.16人民法院報
 

    “支付寶”首創(chuàng)的擔保交易服務,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擔保賬戶,遵循買家付款、賣家發(fā)貨、買家收貨確認付款的流程,有效解決網(wǎng)購過程中的誠信問題,保障買賣雙方貨款安全,防范欺詐。

    然而,近日發(fā)生的數(shù)宗詐騙案同指一種最新的網(wǎng)購騙術:騙子引導買家通過支付寶付款給賣家,讓賣家發(fā)貨給自己,買家賣家雙雙上當,騙子得利跑路。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利用支付寶擔保交易行騙而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承辦法官認為,支付寶作為支付寶公司提供的線上交易工具,并非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消費者網(wǎng)購一定要仔細分辨交易雙方線上、線下的統(tǒng)一性。

    “撲朔迷離”的買家

    46歲的老余,有個支付寶賬戶,平時都是由在日本東京工作的兒子小余在管理。

    2011年9月,小余通過朋友介紹在網(wǎng)上結(jié)識一位叫“撲朔迷離”的網(wǎng)友,兩人通過QQ聯(lián)系,“撲朔迷離”說想換點日元付學費,兩人約定以4.1萬元人民幣換49.7萬日元,通過支付寶擔保交易功能交易。

    正常交易過程為:“撲朔迷離”先通過支付寶擔保交易功能向老余的支付寶賬戶打入4.1萬元人民幣,然后由小余通過銀行向“撲朔迷離”支付等值的49.7萬日元,“撲朔迷離”在收到日元后,對支付寶進行確認收貨,此時款項才能真正打入老余的支付寶賬戶,完成最終交易。

    2011年9月8日晚上8點左右,小余看到老余支付寶賬戶出現(xiàn)4.1萬元人民幣,付款人姓名是“戴桂紅”,小余以為是“撲朔迷離”已付款,他就從妹妹的銀行賬戶向“撲朔迷離”提供的銀行賬戶打入49.7萬日元,等待戴桂紅確認后就可收到4.1萬元人民幣。

    但戴桂紅遲遲沒確認,還說沒收到錢,催促退款,雙方一溝通,這才發(fā)現(xiàn)都被騙了。

    原來“撲朔迷離”同時與小余、戴桂紅分別聯(lián)系。

    第一步:“撲朔迷離”要求與小余兌換貨幣,承諾將人民幣打到支付寶賬戶,小余就提供了老余的支付寶賬戶。

    第二步:“撲朔迷離”與欲進行日元兌換的戴桂紅聯(lián)系,把老余的支付寶賬戶告知戴桂紅,要求其向該支付寶賬戶付款,并承諾立即向戴桂紅發(fā)貨。

    第三步:戴桂紅往老余的支付寶賬戶里打了4.1萬元人民幣。

    第四步:小余看支付寶賬戶有錢到了,就通過銀行向“撲朔迷離”提供的賬戶里打入49.7萬日元。

    最后,“撲朔迷離”收到日元后立即消失。

    結(jié)果,戴桂紅沒有收到錢,不肯對支付寶賬戶確認付款,并要求小余退款。而小余已匯款,沒有收到支付寶的對價,對戴桂紅退款申請不予確認,并向當?shù)鼐綀蟀负椭Ц秾毠就对V。

    支付寶客服介入后,雙方僵持,4.1萬元人民幣至今仍扣留在支付寶,雙方均無法支取。

    用戶訴支付寶“存漏洞”使騙子有機可乘

    “基于對支付寶‘擔保付款’的信任,才使用支付寶收款的方式,而支付寶存在漏洞才導致騙子有機可乘?!崩嫌嗪托∮鄾Q定向支付寶討說法,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寶賠償5萬多元經(jīng)濟損失。

    老余認為,本案交易雖在“撲朔迷離”一手策劃下完成,但騙子能夠得手的根源在于支付寶擔保交易模式存在重大漏洞:支付寶在交易過程中不能確保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只要有支付寶的賬戶就可以進行擔保交易,對交易雙方身份及交易情況都不做審查,沒有履行受托人最基本的任務,導致支付寶線下溝通的雙方可能與支付寶線上交易的雙方不一樣,這個信息不對稱就讓行騙者有機可乘了。

    “而且,支付寶擁有用戶過億,擔保交易服務涵蓋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伞吨Ц秾毞諈f(xié)議》第八條是支付寶濫用市場壟斷地位,制定免責的‘霸王條款’排除用戶主要權(quán)利,推卸責任,其行為嚴重威脅用戶財產(chǎn)及交易安全。由于用戶對支付寶的依賴,更使得支付寶成為資金的聚集地,無償占用大量資金,如不對其行為加以約束,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狈ㄍド?,老余慷慨陳詞。

    支付寶自認無審查義務也無審查可能

    庭審中,老余認為支付寶主要存在三種違約行為:在交易的時候支付寶作為擔保機構(gòu),沒有審查買方和賣方的真實身份;沒有審查在支付寶上買賣雙方是不是真實的交易雙方;對交易的具體內(nèi)容也沒有審查。

    對此,支付寶公司針鋒相對,他們是非金融機構(gòu)的第三方支付機構(gòu),向用戶提供支付寶軟件系統(tǒng)及附隨的貨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而對使用者是否為真實交易雙方,并無法定審查義務,從行業(yè)慣例標準來看,目前為止也不能實現(xiàn)審查。

    “為保障支付安全,支付寶公司已在合理范圍內(nèi)提供了安全的支付環(huán)境,包括對發(fā)起擔保交易用戶注冊時身份的實名審查?!敝Ц秾毠窘忉屨f,注冊支付寶會員的流程是:用戶需要填寫真實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支付寶收到信息,會自動提交到身份信息庫進行核對,數(shù)據(jù)庫匹配一致,第一個步驟就完成了,第二個步驟是借助銀行的賬戶來進一步校驗身份證號碼;擔保付款的交易雙方必須是實名認證的支付寶用戶,而本案原告和戴桂紅都是支付寶實名認證的會員。“進一步講,老余注冊成為支付寶用戶,就是表示同意并遵循支付寶協(xié)議以及爭議處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支付寶公司在小余報案后,根據(jù)《爭議處理規(guī)則》,有權(quán)將爭議貨款予以凍結(jié)?!?/FONT>

    針對老余說的“霸王條款”,支付寶公司認為其已對協(xié)議中的免責條款用粗字體標注、服務熱線電話等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戶注意,而原告在注冊成為支付寶會員至今,從未要求支付寶就協(xié)議條款作出說明。

    對于審查義務,支付寶公司認為,“到現(xiàn)在為止,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行業(yè)的明確成文規(guī)定要求進行交易平臺有身份審查義務?!钡诮灰走^程中,難免會產(chǎn)生爭議,如果雙方不知道對方的身份,發(fā)生爭議時無法向?qū)Ψ叫惺拐埱髾?quán),基于這個考慮,支付寶設置了身份認證程序,如果是賣家必須要經(jīng)過實名認證,要提現(xiàn)時出于賬戶安全的考慮必須要經(jīng)過實名認證?!斑@是根據(jù)業(yè)務風險考慮,也為了減少交易風險和用戶風險設置了這樣的門檻?!?nbsp;

    老余不認同支付寶已盡謹慎注意義務,他認為支付寶設置流程時就有問題,“如果再加一個驗證程序就可以做到防范行騙功能,雖然沒有那么便捷,但就會有安全性?!?/FONT>

    如果是在線上淘寶交易,買方和賣方要進行確認;而本案中,正是因為在支付寶付款,買方和賣方?jīng)]有直接的關系,雙方的真實賬號不容易核實,這就給了騙子利用“幽靈”身份,兩頭欺騙的機會。一旦賣家發(fā)覺上當,就只能找到往他賬號內(nèi)匯款的無辜買家,卻不容易發(fā)現(xiàn)以臨時賬號登錄的行騙人。

    對此,支付寶公司說,“即使不適用這個程序,交易雙方也可以通過用戶名知道交易對方是誰。而本案交易中,原告清楚地知道對方是戴桂紅,不清楚的,是線下的另一筆交易對象是不是戴桂紅,這是他自己的生活常識;從聊天記錄來看,原告自己也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懷疑。如果把責任轉(zhuǎn)嫁給支付寶是不恰當?shù)模瑥乃麄儗υ捴忻黠@感覺到,該交易是存在非常大的風險的,但原告沒有采取恰當?shù)氖侄?。這與支付寶的交易是否安全沒有關系,而是與原告對自己財產(chǎn)是否盡到謹慎的保管義務有關。”

    ■法官說法

    本案支付寶無需擔責

    根據(jù)《支付寶服務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里的明文規(guī)定,成為支付寶用戶之時起,就代表同意支付寶《協(xié)議》中的規(guī)定。

    這樣看來,支付寶似乎并不承擔交易的擔保功能和責任,支付寶的安全性在很多人看來似乎要打折扣了。那么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擔保交易的平臺,到底該如何解讀呢?

    西湖法院主審法官卜亮認為,支付寶是支付寶公司提供的線上交易工具,用戶利用支付寶進行擔保交易支付時,支付寶公司僅提供支付的網(wǎng)絡技術服務和支付平臺,而非交易平臺。

    支付寶的擔保交易功能,并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主要是指支付寶為淘寶網(wǎng)等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交易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這個功能主要系支付寶公司為獨立于交易主體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產(chǎn)生,有類似于債務清償?shù)奶岽嫘Ч?,主要解決的就是網(wǎng)上交易買家先付款還是賣家先發(fā)貨的信任問題。

    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以及支付寶服務協(xié)議,支付寶公司并無對交易詳情進行實質(zhì)審核、擔保交易安全的義務,其只對交易進行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的義務,即支付寶僅通過賬戶名和密碼識別用戶的指示,對授權(quán)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數(shù)據(jù)進行處理,而不考慮支付行為本身的有效性、支付主體即為真實交易主體以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與誰建立交易,交易如何達成,具體交易詳情如何等交易關系是網(wǎng)上支付法律關系的基礎,應由交易方自行選擇,自行判斷,自負其責。

    本案中,小余與“撲朔迷離”系通過QQ聊天達成小額貨幣兌換交易,其應對交易相對方的可信性和交易環(huán)境的安全性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在支付寶擔保交易時,小余未及時對戴桂紅是否系“撲朔迷離”進行身份核實,其被“撲朔迷離”所欺騙,自身存在過錯。

    原告主張支付寶擔保交易不能識別支付相對方身份,存在功能模式缺陷,因而被“撲朔迷離”所利用導致被騙。對此,卜亮認為,對支付寶擔保交易模式是否存在功能模式缺陷的判斷,應遵循“簡單、安全、快速”的在線支付原則,綜合國內(nèi)用戶使用習慣、技術的可行性、其他工具的可替代性和產(chǎn)生問題的普遍性進行綜合考量。支付寶公司按照審慎經(jīng)營的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時已要求對支付寶賬戶進行實名認證;已創(chuàng)建留言等溝通渠道,讓雙方對交易過程進行交流;已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已對支付寶服務協(xié)議相關責任限制條款通過粗體等方式提醒用戶注意;交易雙方也完全可以通過其他線下途徑確認支付主體身份。

    所以,法院判決認為,小余被騙的事實與支付寶所提供的服務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駁回了老余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遵守支付寶交易流程可規(guī)避風險

    事實上,此前發(fā)生過類似詐騙事件,被騙走的既有貨物也有現(xiàn)錢。上海市閘北區(qū)法院2011年曾審理過此類網(wǎng)購“幽靈”騙局,并以詐騙罪宣判被告人。既然支付寶不用為此負責,那么使用支付寶交易安全嗎?

    支付寶公司風險控制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只要買賣雙方,尤其是賣家嚴格遵守支付寶的交易流程,這樣的風險是完全可以被規(guī)避的。

    除了在各個購物網(wǎng)站接入支付接口外,支付寶網(wǎng)站內(nèi)的“我要付款”、“我要收款”中也能提供站內(nèi)的擔保交易服務(以下簡稱“站內(nèi)交易”),并被一些買賣雙方所使用。

    在支付寶站內(nèi)交易中,有專門的商品描述、付款原因或者備注等欄目供雙方溝通交易關鍵信息,買家也可以在支付寶頁面上給賣家留下發(fā)貨地址,如果雙方堅持關鍵信息的真實性,并且賣家嚴格按照支付寶頁面上付款買家留下的發(fā)貨地址發(fā)貨,騙子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就不可能成功。

    對于小余被騙事件,支付寶工作人員說,當時,小余發(fā)現(xiàn)收款人和打款人的身份信息不同,只要電話確認一下就不會被騙了,而戴桂紅在備注里寫些信息,也可有效防止出現(xiàn)這樣的事。所以提醒網(wǎng)購者要特別注意:在擔保交易過程中,要多加溝通,一旦發(fā)現(xiàn)擔保通道的對方,和正在“旺旺”交談的對方,賬號不一致,就要留心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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