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金節(jié)
1月10日 星期四
公積金繳存的巨大差距,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巴蛔鞘?,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边@是近日《人民日報》的一篇調(diào)查報道所揭示的殘酷現(xiàn)實。
對于多數(shù)游離于體制外的民營企業(yè),或者經(jīng)營不善、效益不好的單位,由于員工工資基數(shù)很低,公積金繳存數(shù)額低的可憐,甚至有些單位根本就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而像國企、政府機關等肥的流油的單位,則每月動輒幾千元、上萬元的公積金,屢屢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上限,他們儼然已經(jīng)將公積金當成了隱形的福利。
本來,公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便于民眾購房,相當于是政府強行為民眾建立的住房儲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nèi)容。其應有之義,自然是體現(xiàn)社會公平,保證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對合理。如今,公積金制度逐步反而演變成拉大收入差距的逆向機制,其原因自然與公積金制度自身的諸多問題有關。
制度設計上,公積金的繳存完全與工資基數(shù)掛鉤,也就是賺得越多繳存的越多。為了防止繳存差距,在制度上,設定了每個城市的繳存上限。比如,針對中央企業(yè)的公積金繳存,2006年國資委就發(fā)布了《關于中央企業(yè)嚴格執(zhí)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yè)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yè)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shù)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yè)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本來,如果嚴格按照既定上限繳存,縱使因為工資基數(shù)的巨大差距,導致公積金繳存懸殊,這也本無可厚非?,F(xiàn)在的問題是,那些效益好的企業(yè)單位,突破上限繳存的情況十分普遍,而且至今沒有什么嚴厲的處罰措施。《人民日報》的調(diào)查報道也佐證了這一點。實際上,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執(zhí)法能力十分弱勢,繳不繳公積金、繳多繳少、是否突破上限,企業(yè)單位完全可以“隨心所欲”,幾乎看不到公積金管理機構主動干預的身影。
所以,解決公積金繳存差距過大問題,首要是先將繳存上限這一硬性規(guī)定,嚴格貫徹下去。這就需要公積金管理機構履行自身職能,不可任由用人單位無節(jié)制的突破繳存比例上限。
而之所以用人單位偏好突破上限,愿為員工主動多繳存公積金,這又與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因為公積金是采取稅前扣除的制度,于是,公積金就成為極好的逃稅方式??梢哉f,如今公積金成為拉大貧富差距的禍首之一,很大程度上是稅收制度結構性弊端所致。在個稅制度對公積金稅前扣除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高效益單位為了少繳個稅,而在公積金上大作文章就不會結束。
不過,個稅和公積金制度的改革,顯然也不是簡單地廢除公積金稅前扣除這一制度。簡單“一刀切”,顯而易見的結果是——讓低收入群體的公積金越來越少,而個稅負擔卻加重了。科學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將個稅更多的與家庭掛鉤,提高與家庭收入的關聯(lián)度,這樣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意義就不大,相信屆時高效益企業(yè),冒險去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沖動也不會那么強。雖然此舉也很難徹底解決繳存差距依然存在的問題,但至少不會進一步強化公積金制度帶來的貧富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