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雨棚安裝員摔死案中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之爭 蔣賢錚 (2012年7月30日) ![]() [案例]住在6樓的黃某看見3樓的張某家正由幾個工人安裝雨棚,鑒于自家雨棚已破損,便與其中一名工人趙某聯(lián)系雨棚安裝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趙某按照3樓安裝的雨棚材質、規(guī)格為黃某安裝雨棚,并約定報酬為1500元,并答應一周后安裝。雙方談妥后趙某遞給黃某一張名片,名片上記載趙某為市富利專業(yè)雨陽棚不銹鋼制作部業(yè)務主辦,并留有其聯(lián)系電話和制作部的地址。2011年6月5日,趙某和兩名工人將雨棚運到黃某家樓下。黃某在樓下邊看趙某給雨棚刷油漆邊聊天,另兩名工人則到黃某家拆除舊雨棚,其中一名工人孫某在陽臺外拆除舊雨棚,另一名工人趙小某(趙某之子)在房內一邊指揮。孫某在剛開始拆除舊雨棚中失足從6樓摔到樓下,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孫某的近親屬以孫某與黃某存在雇傭關系、且黃某為受益人為由,起訴請求黃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意見]黃某應否承擔孫某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關健在于理順或確定趙某、黃某與孫某三個主體之間的承攬合同、雇傭合同兩個法律關系的性質。 其一,雇傭(合同)關系與承攬(合同)關系的異同。孫某與黃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此有必要區(qū)分該兩個法律關系。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中均存在一方當事人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指示而工作,另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報酬的事實,同屬于提供勞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兩者雖在外觀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仍存在如下區(qū)別:1、責任歸責原則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2、主體要求不同。雇傭關系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對其主體一般沒有特殊性的要求。而承攬關系,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則要求具備完成承攬工作所必備的技術、設備和技能等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傭的根本目的在于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其合同標的,勞務活動多體現(xiàn)為連續(xù)性。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以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工作成果多體現(xiàn)為一次性。4、勞務給付從屬性不同。雇傭關系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表現(xiàn)為雇員在勞動中應當服從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揮和監(jiān)督。而承攬關系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自己獨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自己認為最好的工作方法進行工作,定作人無權干預。5、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一經雇主選定,非經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6、報酬給付不同。在報酬的內容上,雇傭關系中如果雇員已付出勞務,即使未達到雇主所期望的結果,雇主仍需依約支付報酬。而承攬人如果已提供勞務,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在報酬的支付方式上,雇傭關系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報酬多數按照固定的時間間隔發(fā)放,采取計時方式。而承攬關系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報酬多數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況一次性或階段性支付,采取計件方式。7、適用法律不同。雇傭關系適用《民法通則》調整,而承攬關系則適用《合同法》調整。8、對工作成果的權利和責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對勞動成果不享有留置權,而且按雇主的指示提供勞務,對工作成果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對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同時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林振通:《本案中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來源于:http://news./flal/jjfal/htfal/200911/273698.html) 其二,黃某與趙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屬雨棚定作合同關系。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及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定作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指的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制作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趙某按照黃某對雨棚的材質、規(guī)格、數量、安裝日期等要求,用自己的不銹鋼材料為黃某制作雨棚,然后將雨棚運送到黃某家。此時,趙某不能將雨棚交付給黃某后即要求黃某支付報酬。按照雙方口頭約定或交易慣例,趙某必須負責為黃某拆除舊雨棚并安裝新雨棚。當然,趙某既可以自己拆除、安裝雨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的規(guī)定,也可以雇傭他人幫助其完成雨棚拆除、安裝輔助工作,但應當就雇員完成的雨棚安裝工作向黃某負責。雨棚定作合同的標的或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雨棚的制作、安裝工作成果,而不是雨棚定作、安裝過程。趙某將制作好的雨棚安裝好后,即算完成了雨棚定作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黃某至此才支付報酬給趙某。 其三,死者孫某與趙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雇傭合同關系,其與黃某未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從雇傭關系與承攬合同的上述區(qū)別中不難看出,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控制和雇員對雇主意志的服從,是雇傭關系最本質的特征,不具備這樣的特征,就不能構成雇傭合同關系。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雇傭(合同)關系的概念。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規(guī)定,考察雇傭(合同)關系是否成立,主要從以下方面查明:雙方是否有書面或口頭合同;雇員是否獲得報酬;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jiān)督。在本案中,孫某安裝雨棚的安全帶等工具和設備由趙某提供,孫某為黃某拆除舊雨棚和安裝新雨棚等工作均由趙某指派、安排,據此認定孫某完成黃某的雨棚安裝工作是由趙某選任的。孫某在拆除舊雨棚過程中,趙某安排其子趙小某在旁指揮和監(jiān)督。孫某的勞動報酬是在趙某與黃某結算后由趙某支付,而不是由黃某直接支付給孫某。故孫某與趙某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雇傭(合同)關系。黃某對孫某安裝雨棚工作不存在人身控制和監(jiān)督的權利,而孫某也不存在絕對服從黃某的約束和指揮,因此,孫某與黃某之間不構成雇傭(合同)關系。 其四,孫某與趙某、黃某之間的內外部法律關系。從外部關系看,黃某與趙某雖沒有簽訂書面的雨棚定作合同,但雙方之間事實上形成了雨棚定作合同關系。從內部關系看,孫某受雇于趙某,為趙某完成黃某的舊雨棚拆除和新雨棚安裝工作,趙某與孫某之間事實上形成雇傭(合同)關系。為黃某拆除舊雨棚、安裝新雨棚,是趙某履行其與黃某之間雨棚定作合同約定義務的一部分,趙某自主決定指派、安排孫某獨立完成。孫某為黃某拆除舊雨棚、安裝新雨棚的行為,從內部關系看,是孫某在趙某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務的行為;從外部關系看,是孫某在依照趙某與黃某雨棚定作合同的約定代替或代理趙某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對于黃某來說,孫某的履約行為就是代替或代理趙某履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合同風險應由趙某承擔。因此,孫某與黃某既不構成雇傭(合同)關系,也不直接形成雨棚定作合同關系,退一步來說,孫某只能通過趙某與黃某形成間接的雨棚定作合同關系。 據上分析黃某與趙某、孫某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孫某在拆除舊雨棚但未安裝新雨棚之時不慎摔落致死,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雇主趙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某與孫某之間雖不存在雇傭合同關系,但是,基于黃某與趙某之間存在定作合同關系,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黃某對孫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黃某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實上,黃某并無定作、指示或選任過失。孫某存在不系安全帶或松開安全帶等違章操作行為的,則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及《人身損害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或免除雇主趙某的賠償責任。 黃某從孫某拆除、安裝雨棚等提供的勞務中受益,不能成為其應對孫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一方面,不談及孫某未完成新雨棚的安裝工作,舊雨棚的拆除工作也未完成就發(fā)生死亡事故,給黃某留下安全隱患。如此說來,黃某實際上并非完全的受益人。另一方面,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條中但書的規(guī)定,定作人黃某對承攬人趙某的雇員孫某遭受人身損害的,則承擔過錯責任。判斷黃某對孫某的人身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只能考察黃某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選任上的過錯。因此,黃某是否從承攬的工作成果中受益,不是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除非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钡囊?guī)定,在趙某、孫某和黃某三方對孫某的死亡都沒有過錯的條件下,才將黃某從孫某的勞動成果中受益情況作為其承擔賠償責任大小所應考慮的因素。但本案并不存在該條款的適用條件。 當然,在確定黃某對孫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下,黃某根據其從孫某拆除舊雨棚中的受益程度,自愿給予孫某近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則另當別論。 此外,在訴訟程序上,孫某的近親屬出于其與趙某的特殊關系等其他原因,僅起訴黃某而不起訴市富利專業(yè)雨陽棚不銹鋼制作部、趙某及其兒子趙小某,既不利于損害事實的查明,也不利于其訴請如愿得到法院充分支持。 啟示:在高層建筑室外安裝防盜網、空調、雨棚,清洗外墻等,屬于高空作業(yè)的危險行業(yè)。為避免人身傷亡損害后果發(fā)生后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充分救濟,裝飾公司、商場、清潔公司等雇主或用人單位,應當為自己從事此項工作的雇員或員工購買人身意外險等保險。當然,雇員和員工也可以自己投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