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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島礁領土爭端司法解決案例參考

 昵稱7536781 2011-09-19
2011-09-04

國際島礁領土爭端司法解決案例參考

 

本文摘自國家海洋局公開出版物《2010年中國海洋發(fā)展報告》。關于南沙領土爭端的法律問題,本人在即將出版的《中國軍事》第一期中將有詳細探討,敬請關注。這里的案例較為專業(yè),僅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雜志上的文章是通俗化的。也歡迎有關專業(yè)的學者和同行留言探討。

 

21世紀以來,亞洲、歐洲、美洲國家至少有10個海洋爭端提交國際司法解決。國際法院關于歷史性小島礁主權歸屬的判決、對小島礁在海洋劃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的認定,格外引人關注,并產(chǎn)生較大影響。

1.國際法院關于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島嶼主權爭端的判決

1969年,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的大陸架劃界引發(fā)了對里格灘島(Ligitan)和西巴丹島(Sipadan)的主權歸屬爭端1997531,兩國在吉隆坡簽署“特別協(xié)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里格灘島和西巴丹島是位于蘇拉威西海中的兩個小島,20世紀80年代發(fā)展成為潛水旅游地,此前無人定居。歷史上,該地區(qū)先后被荷蘭、英國、美國、西班牙等殖民國家占領。這些國家相互之間、當?shù)靥K丹與這些殖民國家之間先后簽署過很多條約或協(xié)定,其間關系錯綜復雜。印馬兩國援引歷史條約認定兩島主權屬于自己,但馬來西亞對里格灘島和西巴丹島進行著實際控制。

    國際法院否定了雙方以條約為基礎的權利主張,而將有效占領作為重要因素進行審查。法院認為,印度尼西亞漁民將此海域作為漁業(yè)活動的傳統(tǒng)水域、甚至軍艦打擊海盜等活動,因為不具有立法或管理性質,都不能認定是國際法上的“有效占領”,不構成權利主張的依據(jù)。馬來西亞頒布保護海龜?shù)姆?、建立鳥類保護區(qū)、設立燈塔等行為,屬于官方的管理行為,具有立法、管轄和準司法性質,表明了馬來西亞以國家的形式對里格灘島和西巴丹島進行主權管理的意圖,而且印度尼西亞并未提出異議或抗議。20021217,國際法院將兩島主權判歸馬來西亞。

    2.國際法院關于尼加拉瓜與洪都拉斯島嶼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的判決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關于加勒比海四個島礁的主權歸屬和海洋邊界爭端持續(xù)已久,雙方經(jīng)過多次交涉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1999128,兩國將爭端訴諸國際法院。此前雙方已宣布,根據(jù)《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6條的規(guī)定,兩國海洋邊界爭端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

2007108,國際法院把加勒比海中的四個島礁,即伯貝礁(Bobel Cay)、薩凡納礁(Savanna Cay)、皇家港礁(Port Royal Cay)和南礁(South Cay)的主權判歸洪都拉斯。同時確定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海洋邊界的起始點,劃分了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兩國的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單一邊界。在確定島嶼主權歸屬問題時,國際法院主要考慮了保持占有、關鍵日期和有效治理等幾個重要因素。其中“有效治理”對于判定爭議島嶼的最終歸屬具有決定性作用。洪都拉斯對爭議島礁的移民和管理、建設公共設施、開發(fā)利用以及軍事保護等有效管理行為,顯示這些島礁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說明洪都拉斯在“有目的地行使主權”,成為其贏得有利判決的“證據(jù)”。

法院關于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海洋劃界案的判決表明:公平原則已經(jīng)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成為重要的國際準則。在公平原則的框架內(nèi),法院對劃界區(qū)域范圍、海岸地貌、海岸長度與劃界所得的海域和大陸架面積之間的比例、近岸島嶼的存在和位置、歷史性因素等有關情況進行了細致的考察。法院認為,等距離方法在本案中不適用。法院還申明,“等距離法不比其他劃界方法優(yōu)先。”法院明確表示,即使采用等距離方法,按照《公約》的規(guī)定和諸多判例,其前提也必須是在劃界中保證對各方產(chǎn)生公平的效果。

3.國際法院關于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島礁主權爭端的判決

新馬兩國爭議的島礁包括白礁(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中巖礁(Middle Rocks)和南礁(South Ledge)。白礁扼新加坡海峽東口,是一塊面積相當于一個足球場大小的礁石,有一座建于19世紀40年代的燈塔,現(xiàn)由新加坡人管理。中巖礁位于白礁以南約11千米處,南礁位于中巖礁南偏西17千米處,高潮時被海水淹沒。

1979年馬來西亞出版的“馬來西亞領水與大陸架邊界”地圖將白礁劃歸馬國領土。1980214,新加坡向馬提出抗議,并要求馬對該圖進行更正。從1986年開始,新方派出三艘軍艦防守白礁,阻止馬國漁船靠近。20037月,雙方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要求法院對三個島礁的歸屬作出判決。

    2008523,國際法院以124將白礁的主權判給新加坡,以151將中巖礁的主權判給馬來西亞。法院認為,白礁并非無主地。自1512年起,柔佛蘇丹作為馬來半島及其周邊海域和海峽的有效統(tǒng)治者,對白礁等島礁擁有原屬權利(original title),但過去百年以來卻沒有行使。

    1844年之后,英國殖民當局及其繼承者新加坡對白礁的有效治理與柔佛當局及其繼任者馬來西亞對白礁主權宣示和有效治理行為的缺失,在足夠長的時期內(nèi)對新加坡的有效治理行為形成了默認。特別是在1953612,當新加坡英殖民地秘書致函柔佛州蘇丹的英籍顧問,詢問有關白礁的主權狀況,以確定新加坡的海域時,柔佛代州秘書于921回函,稱柔佛州政府并未擁有白礁島的主權。國際法院認為,新馬雙方1953年的往來函件顯示,柔佛州明了自己對白礁島沒有主權。

    1953年以后,新加坡通過對上島者進行審批、在其水域內(nèi)調查沉船事件、在島上升旗、建立軍事通信站、就填海工程進行招標、批準馬來西亞官員測量白礁附近水域等國家行為和政府管理行為,行使了實際而有效的管轄,成為實際上的主權者。馬來西亞并未針對新加坡在白礁上空的飛行權、在島上設立軍事聯(lián)絡設施、填海擴島等行為提出反對。法院認定,到1980年新馬雙方出現(xiàn)爭議時,白礁的主權已經(jīng)轉移到新加坡。

  200866,新馬兩國外長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重申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將遵守并執(zhí)行國際法院對兩國島嶼爭端所作出的判決。

4.關于圭亞那和蘇里南海洋劃界的國際仲裁

圭亞那和蘇里南位于南美大陸的東北部,作為界河的科蘭太因(Corentyne)河向北流入大西洋,使圭亞那和蘇里南成為海岸線相鄰的國家,圭亞那的海岸線位于蘇里南海岸線偏北的位置上。

    英國和荷蘭在殖民圭亞那和蘇里南期間,多次試圖劃定兩個殖民地的海洋邊界。在這一過程中,基于保護荷屬蘇里南的航行和對港口的控制等利益,確立了蘇里南對科蘭太因河及河口區(qū)域的權利,從而將雙方界限的起始點確定在科蘭太因河河口附近西岸上的一個點,但未就具體界限達成一致。

    圭亞那和蘇里南分別于1966年和1975年擺脫英國和荷蘭的殖民統(tǒng)治,獲得獨立。關于兩國包括領海在內(nèi)的海洋邊界的劃界問題,圭亞那主張采用等距離線劃界。1977630,圭亞那頒布的《海洋邊界法》第35條第1款就規(guī)定,圭亞那與鄰國的海洋邊界以協(xié)定確定。倘無協(xié)定,則使用等距離線確定。按照這一主張,圭蘇之間的海洋邊界是一條北偏東33度到34度的線。蘇里南堅持將殖民地時期英荷之間多次涉及過的北偏東10度線,作為蘇圭之間的海洋邊界。

圭亞那和蘇里南分別于1993731199879日批準《公約》。在批準《公約》時,兩國均未就強制解決爭端程序的選擇做出聲明。

2004224,圭亞那就其與蘇里南的海洋劃界以及蘇里南在爭議海域內(nèi)違反國際法的問題,提起《公約》附件七項下的仲裁程序。20046月,各方組成附件七項下的仲裁法庭,請求仲裁法庭就其間的海洋劃界爭端作出裁決。

圭蘇雙方請求仲裁庭以一條單一界限劃定其間包括領海的200海里以內(nèi)的海洋邊界。圭亞那主張這條線應該是一條沿著一條北偏東34度的線,蘇里南則主張這條線是一條沿著北偏東10度的線。雙方的主張形成一個面積約為31 600平方千米的重疊區(qū)。

經(jīng)過審理,仲裁法庭于2007917日作出裁決,劃分了圭亞那和蘇里南的領海界限,以及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單一海洋邊界。圭蘇之間的海洋界限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劃分了兩國3海里之內(nèi)的領海:從位于科蘭太因西岸的那個歷史上的“起點”到3海里之間是一條沿著北偏東10度的線。第二部分從北偏東10度線在3海里的向海終點出發(fā),劃一條距離最短的對角線,與劃分各方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線相連。第三部分是兩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單一海洋邊界,是一條等距離線。

    關于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單一海洋邊界,法庭特別指出,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制度是不同的。為了避免由于一方擁有對水體的權利,而另一方擁有對該水體下面的海床和底土的權利而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可以劃一條單一的海洋邊界。單一海洋邊界的概念并非源于《公約》,而是完全基于國家實踐以及國際法院和法庭判決所發(fā)展的法律。

    在劃定雙方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界限時,法庭先預劃一條臨時等距離線。為了決定用來測算等距離線的適當基點,法庭在考察各方與海洋劃界相關的海岸時,將各方能夠產(chǎn)生臨時等距離線的“全部路徑”的海岸視為相關海岸,確定的圭亞那和蘇里南相關海岸長度之比約為121。法庭認為,相關海岸的地理構造沒有重大特殊情況,雙方關于石油開采的特許權,以及油井本身等石油開發(fā)實踐,不構成對等距離線進行調整的因素,因而不存在可能導致等距離線產(chǎn)生不公平的有關情況。套用成比例檢驗之后發(fā)現(xiàn),這條等距離線也符合兩國海岸的比例。

    5.國際法院關于羅馬尼亞和烏克蘭蛇島爭端的判決

    蛇島(SerpentsIsland,烏克蘭稱為“茲梅伊內(nèi)島”)是位于黑海西北部的小島礁,距多瑙河三角洲東部約20海里。高潮時高出水面的面積約為017平方千米,周長約為2 000。島上有郵局、醫(yī)療站、電話站、電視衛(wèi)星站等公共設施,但飲用水、食品、燃料等主要靠外界補給。

    1948年,羅馬尼亞被迫將黑海中無人居住的蛇島移交給蘇聯(lián)的加盟共和國烏克蘭,這一移交并未得到羅馬尼亞和蘇聯(lián)立法機構的批準。20世紀60年代末,黑海大陸架發(fā)現(xiàn)了蘊藏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2003617,羅烏兩國簽署《烏克蘭-羅馬尼亞國家邊界及邊界問題合作與互助條約》,確認茲梅內(nèi)伊島主權歸烏克蘭所有,但兩國的海上邊界未定。2004916,羅馬尼亞向國際法院提交申請書,就羅烏“兩國在黑海確定單一海洋邊界從而劃分各自的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一事對烏克蘭提起訴訟。

    烏克蘭主張茲梅伊內(nèi)島“可以算是真正的島,因為自古以來有人生活在那里,島上有郵局和銀行……蛇島上的深井有可飲用的水”,因而可以劃定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而羅方則反駁稱,“蛇島上根本沒有可飲用水。烏克蘭人在島上鉆井取水,可他們找到的是含有害物質的海水。那種泥多的液體根本不符合可飲用水的要求。”羅方還強調,蛇島在1948年后被“非法劃歸烏克蘭管轄”的歷史因素應予考慮。國際法院在勘定邊界時應考慮到這一歷史因素。

    200923,國際法院作出判決,為羅烏兩國劃定了黑海的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海洋邊界。法院認為,蛇島距離大陸約20海里,不應作為海岸的相關部分,否則就等于把本來不相干的部分變?yōu)榱藸幎艘环降暮0毒€,其結果是在司法上重塑了地形。國際法院回避了就蛇島是屬于《公約》第121條的“島”還是“礁”作出直接的認定,但確認蛇島不應對羅烏之間的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

    法院判決賦予蛇島12海里領海,將羅烏兩國在黑海的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單一海洋邊界的起點,起始于蛇島的12海里領海外部界限,基本上是兩國海岸的等距離線。根據(jù)國際法院的判決,羅烏爭議區(qū)的80%約9700平方千米的大陸架劃歸羅馬尼亞。據(jù)報道,判歸羅的海域藏有約700億立方米天然氣和1200萬噸石油。羅方估計這些區(qū)域的能源夠該國用20年。

    羅馬尼亞認為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平衡性是不容置疑的,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羅將履行法院的判決。而烏克蘭則認為,法院的判決接近羅馬尼亞的請求,過多地反映了羅方利益,有很多“令人難以理解”的地方。盡管如此,烏克蘭表示將會履行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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