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試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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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試行)》 (2001年7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一、一般規(guī)則 第一條 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規(guī)范民事訴訟證據的提供、收 集、質證和認證等行為,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 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 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依照法 定規(guī)則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條 民事訴訟證據有下列幾種法定形式: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8.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堅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 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人民法院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的制 度。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查證據和確認案件事實應當堅持客觀、 全面和合法的原則。 第六條 證據的收集、提供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 取證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該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條 所有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審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 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雙方當事人當庭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 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 下列權利: 1.收集證據; 2.申請法院調取、保全證據; 3.申請法院進行鑒定、勘驗; 4.對證據進行辨認、核對,向提出證據的一方進行質詢; 5.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進行質詢; 6.對證據發(fā)表意見,進行辯論。 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侵害對方當事 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妨害訴訟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訴訟過程。 第十條 證據的核實和認定以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和 人民法院當庭認證為原則,但為提高訴訟效率,可以實行雙方當事 人庭前交換證據,庭審認定證據效力的制度。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 應當進行分類登記,制作《證據目錄》,注明證據的遞交人、名稱、收 到的時間、份數(shù)、證據形式和來源等,并出具收據,由承辦法官或者 書記員及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舉證責任規(guī)則 第十二條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 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 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舉證不能”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因主觀原因未 能舉證以及無正當理由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能舉證。 “舉證不充分”是指當事人所舉證據不能確實證明待證事實或 者訴訟主張。 第十三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在 訴狀中附有符合起訴條件要求的相應證據。 第十四條 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 在開庭審理前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分別 經人民法院向對方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對證據交換的情況,應當 記錄在卷。 當事人交換證據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便利案 件及時公正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舉證的范圍: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fā)生、變更、消滅的 證據; 3.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以及造成具體經濟損失的證據; 4.證明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 5.證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審理過的證據; 6.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行業(yè)規(guī)范和慣例; 7.證明具備申請回避、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等司法請求條件 的證據; 第十六條 在下列訴訟和某些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 對原告提出的事實,被告予以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以及堆 放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7.因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 等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8.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9.因醫(yī)療過錯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10.因期貨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未按客戶指令下單或者未入 市場交易引起的訴訟; 11.企業(yè)開辦單位因注冊資金不到位引起的追加其為共同被 告的訴訟; 12.勞動者因追索工資、勞動保險待遇及勞動報酬引起的勞 動爭議訴訟; 13.消費者因郵政、電信資費計算錯誤引起的訴訟; 14.其他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 第十七條 下列事實,屬于司法認知的范圍,當事人無需舉 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 訟主張,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guī)律和定理; 3.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能夠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十八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主張事實,應當舉證; 2.被告進行答辯和反駁,或者主張新事實,應當舉證; 3.被告提出反訴,主張事實,應當舉證; 4.第三人主張事實,應當舉證。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不否認的, 可以確認其對該事實已經自認,并在二審或者再審中仍具有其證 明力。 當事人的陳述在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自相矛盾的,除有其 他證據印證其陳述的證明力外,當事人在一審中所做的陳述,對其 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但法 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或者對方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復制件除外。 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提供的書證、物證可以是復制件: 1.原件并非是由于舉證方的惡意作為而發(fā)生毀滅或者丟失, 無法在法庭上提出; 2.原件是處于舉證方的對方當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經合 理的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 3.原件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保存的正式文件或者屬于政府機 關依職權所作出的記錄; 4.篇幅或者體積過大不便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原物。 證據的原件雖不存在,但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的證據復制件 經核實其內容為相同時,則這些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應當由當事人舉證,但該證據為他人所控制而 致使當事人難以自行調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交待 取證據與爭執(zhí)事實相關聯(lián)的初步依據或者進行合理陳述。法院經 審查認為當事人所申請調查的證據與案件中的爭執(zhí)事實確有關聯(lián) 或者為證明案件事實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達針對證據持有人的 調查令,證據持有人應當根據調查令提供有關證據。拒絕執(zhí)行調 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處理。 證據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認為所調查的證據涉及國家機密、商 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而不便向當事人提供的,應向法院書面申明 理由。法院經審查認為所調取的證據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 者個人隱私的,應撤銷命令,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經審查認為 所調查的證據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持 有人必須按命令提供證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 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 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形成過程有異議的, 還應當說明證據收集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從有關單位摘抄、復印的書面證據材料, 應當注明材料的名稱、出處,并由有關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 庭辯論終結前提交。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不能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舉證時限,最長不 能超過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當事人舉證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通知當事人,但當庭告知的,可以記錄在卷,不采用書面形式。當 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 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是否準許延長以及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 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 據,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證據收據上注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 可以不予審核。如提交的證據經審核認為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 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 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 充分,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 第二十七條 在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因收集補充新的證據,可 以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應當同時確定并告 知當事人重新開庭審理的時間。經延期并重新開庭審理后,同一 當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請延期審理的,不予準許。 對一方當事人因補充收集證據申請延期審理的,另一方當事 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而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差旅費、證人出 庭作證費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二審和再審中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 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上訴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對 新證據的確認,并說明第一審裁判是正確的;二審案件訴訟費用應 根據新證據的證明對象、內容以及對新證據的采信情況,結合訴訟 費用的負擔原則綜合確定;對于改判的,不改變一審判決確定的訴 訟費用的負擔;對于發(fā)回重審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因此 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差旅費、證人出庭作證費等費用。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應當 按照原審的標準負擔再審的訴訟費用。 新證據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 據。 第二十九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為合法 性審查(是否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可以責令當 事人提供證明主體與行為合法的證據。 三、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規(guī)則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 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證據線索且經人民法院同意的; 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 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確認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 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人民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的材料;當 事人因身體健康等條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無力委托訴訟代理人收 集的材料,以及其他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 2.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本案有關; 3.有明確的調取線索。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為查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提供證據 的真?zhèn)危梢灾鲃右缆殭嗍占C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 行,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材料應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 錄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摘抄、復印有關單位與案件事實有關 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有關單位的印章,摘抄人和其 他調查人應當在摘抄件、復印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包括審計、評估等)經人民法 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鑒定部門;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需鑒定的事項有法定鑒定部門的,必須約定或者指定法 定鑒定部門;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可約定或者指定具有相應鑒定 資格和能力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 但拒交鑒定費的,視為舉證不能。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上 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六條 在一審中,當事人對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 有異議,并提出充分證據或者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要求原鑒定部 門重新作出鑒定結論,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在二審或者再審中,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 定,并提出證據證明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 委托鑒定: 1.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 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情況之一的,其重新鑒定的申 請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對鑒定部門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但實體內容確有錯 誤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會議庭決定是否自行委托鑒 定。 第三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 論,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應當交納鑒定 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予交納鑒定費的,視為舉證不能。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時,應當出示證件, 并邀請當?shù)鼗鶎咏M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 人的成年親屬應當?shù)綀?,拒不到場,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彬瀾?br>制作筆錄,記錄勘驗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 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xiàn)場圖應當注明 繪制的時間、比例、方位、圖例、測繪人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證據保全 措施。為審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動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條 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未能收集到的, 仍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四、證據質證規(guī)則 第四十一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庭 審中互相質證。 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過證據交換已經 共同認可,并由人民法院記錄在卷的證據,在開庭審理時,可以不 再當庭出示和由當事人質證。 第四十二條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應當 保密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但仍須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第四十三條 對書證、物證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 的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準許外,一方當事人不能出示原件 或者原物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拒絕對復制件進行質證。但本規(guī) 則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也應當當庭出示, 并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 第四十五條 庭審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 實性、關聯(lián)性以及有關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和說明,發(fā) 表意見。 第四十六條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和被告進行質證; 4.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 三人進行質證。 第四十七條 案件如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 可以逐個分別由當事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 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 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xù)舉證。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 其訴訟代理人宣讀或者出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 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為宣讀或者出示。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或者出示。 第四十九條 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當事人及其訴 訟代理人可以互相發(fā)問,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但不 得使用誘導、威脅、侮辱的言語和方式。 第五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 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五十一條 證人證言應當由證人出庭作出,并接受當事人 的質詢。除經人民法院許可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 證人所作的證言不具有證明效力。 第五十二條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證的,經人 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1.年邁體弱或者殘疾人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的; 4.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證人的書面證言,但另 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法院認為必要時,當事人應當出具由公 證機關對證人的身份、作證資格以及證言的產生過程進行公證的 書面文書。 第五十三條 對有關鑒定結論質證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存 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內容記入筆錄, 并由當事人核對簽名或者蓋章;對證人證言質證筆錄,也應當由證 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五、證據審核規(guī)則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 核實證據。 第五十六條 證據的審核應當圍繞著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 及對案件事實證明的關聯(lián)性進行。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核證據,應當采取對每個證據逐個 審核和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審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十八條 對單一證據,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 1.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件與原件、原物是否 相符,有無涂改; 2.證據與本案是否相關聯(lián); 3.證據的取得、形成是否合法;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五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 事人有利的證言; 3.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件; 4.書證被一方當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 第六十條 審查判斷數(shù)個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注意下列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 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 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數(shù)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其證明力一般大于一個 孤立的證據; 5.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yè)技 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第六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 但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應當綜合全案情況審查判斷。 第六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 但都沒有足夠的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 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第六十三條 對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取得的視聽資料,應當結 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綜合判斷。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 定結論,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綜合判斷。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從案件全部證據體系中每一證據 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性、各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性等方面,依照邏輯法 則,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六、證據認定規(guī)則 第六十六條 證據經庭審質證審查核實后,應當就該證據對 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第六十七條 凡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人民法院均應當對雙 方當事人作出是否認定的表示。 第六十八條 認定證據應當公開進行,并說明證據是否采信 的根據和理由。庭審中,能夠當即認定的,可以當即認定。不能當 即認定的,可以休庭會議后認定。會議后認為需要繼續(xù)舉證或者 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不能當庭 認證的,以及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認 定。 第六十九條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庭審中可以對證據逐一 認定,也可以分組認定或者綜合認定。 第七十條 當庭認證時,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可以 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直接認定;對于其他能夠當即認定的證 據,應當由合議庭評議后認定。 第七十一條 對庭審前交換證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認可的 證據,應當在庭審時直接予以認定。 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 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按舉證不能處理。 第六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 不予反駁的,可予以采信。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 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予以認可的,可以對反駁 證據予以采信。 第七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雖有異議 但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予以認定。 第七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 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 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后 又反悔,但提不出相應證據和充分理由的,不得推翻已認可的證據 的證明力。 第七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 可以推定該主張所具有的證明力。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中確 定的事實,應當認定其證明力。 第八十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 文書,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外,應當認定其證明力。 第八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由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對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應 當認定其證明力。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包 括調查材料、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勘驗實物或現(xiàn)場的筆 錄等,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應當認定其證明力。 第八十三條 原始書證和與原始書證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 片、副本、節(jié)錄本,無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因原件遺失或毀滅,無法與之核對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 本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八十四條 原始物證和與原始物證核對無誤的復制品、照 片、錄像,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認定其證明力。 因原物遺失或毀滅,無法與之核對的復制件、照片、錄像不能 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八十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提供的證明文書,沒 有依法經過涉外公證、認證程序的不予采信。 第八十六條 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書,沒有加 蓋單位公章的不予采信。 第八十七條 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應當 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予以審查認定。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以偷錄、竊聽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 料不具有證據效力。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對書面證言提出異議,因證人不能出庭, 該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八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對專門 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而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足以引 起合理懷疑的,該鑒定結論單獨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九十條 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字、鑒定部門蓋章,不符 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該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效力。 第九十一條 對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 事人提出異議,須由鑒定人答復的,因鑒定人不到庭,該鑒定結論 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九十二條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br>證言及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 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九十三條 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 據。 第九十四條 開庭審理時,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對證據進 行認定的理由和結論,書記員應當記入筆錄。庭審筆錄應當由合 議庭組成人員簽字。 七、附則 第九十五條 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 護。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六條 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應當由提供證據的一方 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 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按照妨害民事訴訟 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案件。 第九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規(guī)則自下發(fā)之日施行。凡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與法 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應按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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