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事故責任人可否在確定賠償額后支付傷者醫(yī)療費?
2011-02-12 來源:中國警察網 作者:
網友來信:
今年1月初我開車撞傷了一位老太太,左手小臂骨折,需要開刀放鋼板進去,胸部肋骨骨折,可能身體其他部位還有骨折傾向,現住院治療!事發(fā)第二天家屬提出讓我墊付一部分醫(yī)藥費,我拿出5000元并拿了份收據!因為不了解具體操作程序,故拖延了半個月才去派出所解決,現在事故責任已定,但由于家屬頻繁提出墊付醫(yī)藥費的要求,所以處理民警說讓我再拿2萬左右醫(yī)藥費出來,才可以放車!但因保險公司那邊說具體賠償事宜要到傷者全部治療結束才可處理,所以我想也到那時候再進行賠償商議!但昨天去派出所,民警和傷者家屬都要求我再拿錢出來,否則協商是不可能成功的,車子也別想拿出來!請問我該怎么處理?我有權利拒絕家屬的這些墊付醫(yī)藥費的要求嗎?車子真的像他們說的拿不出來了嗎? 韓文勝律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因為收集證據的需要,是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的法律規(guī)定,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后,應當將扣留的事故車輛等物品發(fā)還給當事人。 若現在的情況如您所述:“事故責任已定”,即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檢驗、鑒定的情形,應當已是確定了檢驗、鑒定結論,那么,您可以向要求取回您的車輛。 交通事故中傷者的醫(yī)療費應當由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承擔。如果您對本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無論是在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之前事先墊付,還是事后支付,均是應當承擔相應費用的,法律對于采取何種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當然,作為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預先為受傷害的行人墊付相應的醫(yī)療費,是比較常見和被大眾認可的處理方式。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