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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休妻后怎樣分財產(chǎn)

 nj200801 2011-08-19
  唐婉被“出”以后“凈身出戶”,什么也沒得到 資料圖片

 

        現(xiàn)在,微博上最熱的話題之一就是“談婚論嫁”——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可能讓大家對“離婚”的含義有了新的理解。因為,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chǎn)什么的,離婚后媳婦是無份的。這個最新“解釋”的突出特點是“保護(hù)丈夫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男人的地位稍稍“提高一點兒”,將新中國婚姻法中一貫重女權(quán)保護(hù)的思維稍稍弱化了一些。

       那如果是在與今日遙遙相隔的中國古代封建社會,離婚后妻子能不能分割到財產(chǎn)呢?如果老公包小三又會怎么樣?

  “休妻”“出妻”女人都沒財產(chǎn)可以分

        在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匯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xiàn)在司法條例中。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xiàn)在這么復(fù)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鬃拥牡茏釉?,僅因為老婆蒸梨不熟,就將她“出”了。東漢末風(fēng)云人物曹操,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yán)肅,僅僅是一時生氣,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轉(zhuǎn)正”的機(jī)會。

        古代離婚雖然程序并不復(fù)雜,但也有相應(yīng)的限制規(guī)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官府才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最典型的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的離婚事件。陸游和唐婉這對表哥、表妹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并不喜歡唐婉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夫妻倆離婚,理由是“不孝”。

        后來,唐婉另嫁趙世誠。有一次唐婉夫妻倆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唐婉很意外,稱呼前夫為表哥,并請表哥吃了頓飯。飯后,陸游望著唐婉夫妻成雙離去的背影,思緒萬千,乘著酒興,在沈園的墻上寫下了至今還令有情男女唏噓不已的《釵頭鳳》——

        紅酥手,黃藤酒。滿城春色宮墻柳;東風(fēng)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錯,錯,錯!

        春如舊,人空瘦。淚痕紅浥鮫綃透;桃花落,閑池閣,山盟雖在,錦書難托,莫,莫,莫!

        后來,唐婉看到了,觸景生情,無法釋懷,也和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惡,雨送黃昏花易落;曉風(fēng)干,淚痕殘,欲箋心事,獨(dú)語斜闌。難,難,難!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聲寒,夜闌珊,怕人尋問,咽淚裝歡。瞞,瞞,瞞!

        被“出”后,女人的結(jié)局往往很凄慘。唐婉還是幸運(yùn)的,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趙世誠。但在財產(chǎn)分割上,唐婉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
 
  
男人包小三女人可平分財產(chǎn),但不包括房

        過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chǎn)分割權(quán),連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凈身出戶”送回娘家的。至于我們當(dāng)代人所爭的房產(chǎn),被“出”的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得到。

        這樣說來,剛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似。這樣講的意思并不是說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而是筆者覺得這樣的財產(chǎn)分割規(guī)定更為合理,東西本來就是夫家買的,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chǎn)分割權(quán)是兩回事。

        但是,被“出”的妻子也不是說一點兒東西也不能帶走,只是較為有限,比如自己當(dāng)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guī)中幾乎都是不變的。如清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yīng)聽攜去?!边@一條規(guī)定,大清也曾有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會出現(xiàn)特例,比如,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币簿褪钦f,如果是因為女人想改嫁才離婚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帶走,就如同現(xiàn)代女性一般,因為移情別戀而要給前夫一定的經(jīng)濟(jì)補(bǔ)償。

        對于平分夫妻財產(chǎn)的做法,在古代也有。據(jù)宋洪邁撰《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丙卷上有個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chǎn)。當(dāng)時,王八郎與一個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小三。王八郎的老婆很有心計,不愿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變賣家產(chǎn),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

        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氣,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協(xié)議離婚不成,最后鬧上了衙門,縣太爺判了“仳離”,并且允許妻子平分家產(chǎn)。古代離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qiáng)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有可能無家可歸,淪落為孤兒。最后,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

        宋代這個“王八郎離婚事例”很有“現(xiàn)代”味,離婚后財產(chǎn)夫妻各半。但是,盡管如此,這“資財”中也并不包括房產(chǎn)。

  倪方六 騰訊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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