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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與司法救助的途徑 中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帶來了社會分層結構出現。社會弱勢群體這一特殊的社會階層開始凸現出來,構成了影響社會穩(wěn)定及發(fā)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司法救助既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也是人民法院應盡的職責。然而,社會弱勢群體及其問題凸現不斷,現行司法救助手段卻日漸乏力,特別是隨著現代司法理念的廣泛認同與傳播,圍繞對弱勢群體展開司法救助有關問題的爭論也日益頻繁。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范圍及其特征 弱勢群體,就是指那些在市場競爭中、在社會財富和權力分配過程中被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處于弱者地位的群體。盡管每一個成員在社會生活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原因各不相同,我認為,弱勢群體的出現主要有生理和社會兩方面的原因。生理原因是與個體的生物性發(fā)展相關的,如年幼、年老、殘疾、體弱多病都會影響一個人的競爭能力。社會原因是指在社會發(fā)展的進程中,有些人不能參與與其有關的決策,沒有機會參與社會財富和機會的分配,從而成為社會弱者?;诖?,人們習慣上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即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當前 我國弱勢群體的狀況大致是: ?。ㄒ唬┥硇匀鮿萑后w 1、未成年人群體。未成年人群體是一種年齡弱勢群體。他們中的一部分因家庭貧困而不能就學。也有一部分雖然受著良好照顧,但由于沒有選擇能力,往往只能按照家長的意志來規(guī)劃和設計自己的生活,在過度保護中,他們的獨立人格與平等權利、尊嚴與感情、意志與追求往往被忽略了。此外,無孔不入的社會文化如新聞傳媒、網絡文化的開放性帶給他們以巨大的不良影響。 2、老年人群體。同未成年人群體一樣,老年人群體也是一種年齡弱勢群體。這一群體由于年齡的原因,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漸從社會中失去競爭優(yōu)勢,從而處于社會生活弱勢地位。其中,獨居的高齡老人、無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為明顯的弱勢群體。 3、殘疾人群體。殘疾人群體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在社會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我國目前有6000萬殘疾人,其中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主要是靠國家救濟或家人撫養(yǎng)。他們的生活、就業(yè)、婚姻遭遇極大困難。 ?。ǘ┥鐣匀鮿萑后w 1、下崗失業(yè)者群體。失業(yè)者群體是一種就業(yè)弱勢群體。20世紀90年代以來,下崗失業(yè)問題日益嚴重化。目前雖有好轉,但問題仍然嚴峻??紤]到下崗與失業(yè)并軌,所有的下崗職工都將轉為失業(yè)人員,我國的真實失業(yè)率會很高。 2、農民工群體。關于進城的農民工的統計數字,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數據。但不管怎樣,農民工已經成為一個客觀存在的規(guī)模龐大的群體,已經是當今中國經濟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大多就業(yè)不穩(wěn)定,很少有人長期從事固定工作,所從事的只能是一些邊緣性的職業(yè),其住房、醫(yī)療、子女教育、法律救濟都十分困難。 3、城鄉(xiāng)低收入人員群體。這部分人員包括:第一,“體制外”人員,即那些從來沒有正式工作的,靠打零工、擺小攤養(yǎng)家糊口的人,這部分人員有時也被稱之為散工人員。第二,“體制內”較早退休的人員。這部分人主要是從集體企業(yè)或部分國有企業(yè)退下來,當初退休時工資水平非常低,只有100多元,加上各種補助也不過兩三百元,生活在城市,這點收入只夠吃飯。許多人原來的單位要么破產,要么奄奄一息,沒人為他們繳納醫(yī)療等社會保險。第四,收入較低的貧困農民。這部分農民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解決溫飽問題。 ?。ㄈ┤鮿萑后w的特征 1、社會弱勢群體一般來說是其個人及家庭生活達不到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準的有困難的群體?,F代國家對不同的弱勢群體成員一般采用不同的社會支持政策。就我國實際來說,針對下崗、失業(yè)人員與針對城市救濟對象就采用不同的政策,針對前者,一般是通過社會支持使他們維持“基本生活”,這是相對于在職人員而言的;而針對后者,則是通過救濟使他們能夠維持“最低生活”,它所依據的是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即“貧困線”。 2、社會弱勢群體依賴自己的力量無法改變目前的弱勢地位。這些人之所以陷入困境,無論是出于什么樣的原因,不管是個人的還是社會的原因,但都是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改變的,盡管他們并非不想改變上述困境。有些困境是個人原因造成的,例如身體和自身素質,有些是社會的,例如制度變革、技術發(fā)展等,有些是個人和社會原因共同造成的,例如我國轉型期部分群體的下崗、失業(yè)。在資本主義發(fā)展的早期,社會強調自由競爭,“適者生存”,人們更多地將弱勢群體的貧困處境歸咎于個人原因,社會對弱勢群體采取放任不管的態(tài)度。這種狀況后來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人們更多地是從社會的角度來考察他們形成的原因。因為,在一種公正的社會體制下,盡管弱勢群體依然存在,但不會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3、要改變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需要國家和社會力量給予幫助或支持,也就是說,他們是一些需要他人幫助、支持、甚至是救助的群體。外力的幫助和支持是改善、改變他們的狀況的主要力量。當然,現代意義的社會支持不是一種被動的幫助或施予;它強調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時以通過與弱勢群體成員自身的力量的結合,提升社會弱者的能力,增加他們社會參與的機會,從而達到改變他們弱勢處境的目的。這便是現代社會工作所強調的“助人自助”的理念的具體體現 二、弱勢群體司法救助的困難與問題 1.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滯后。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國民主法制化進程的重要標志,是衡量一國現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標準之一。許多國家都立有專門的《司法救助法》。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內容,《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對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出臺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是關于法院實施司法救助的具體規(guī)定。但是,到目前國家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司法救助法,而且,就《規(guī)定》而言,法院既是法規(guī)的制定者,又是法規(guī)的實施者,這種立法、司法兩位一體的作法,首先就背棄了公平之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具有極大的隨意性,由誰去監(jiān)督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呢﹖因此,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有關公民享受司法救助的條件、范圍、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才能夠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體系相銜接,才能確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應有地位,才能最終使公民的司法救助權利真正具有法律的可靠保障。 2.司法救助的對象不廣泛,致使需要救助的對象不能得到平等的保護。關于司法救助的對象,《規(guī)定》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概括起來有兩個方面:一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個人,即追索贍養(yǎng)費用、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養(yǎng)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等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個人,這是司法救助的主要方面;二是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yè),如福利院、敬老院、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這是司法救助的一個特殊的方面。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和范圍的當事人才能申請司法救助。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和入世后對我國企業(yè)帶來的嚴峻挑戰(zhàn),大量亟需實施司法救助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卻被《規(guī)定》排除,這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公平之理念的。法律應當保障不同主體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司法資源權利的平等,只要符合條件,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獲取司法救助的機會應該對等。 3.司法救助的方式過于單一?!兑?guī)定》所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同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而且公平理念也是有一定距離的。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僅是當事人進入司法這到門檻上,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只是一個重要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還需要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而且,訴訟費作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交納的費用,其作用一是要支付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的各項開支,保證法院有充足的工作經費,維持法院工作的正常運轉;二是要通過令訴訟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認識到行使訴訟權利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在提起每一項訴訟前要深思熟慮、認真負責,不隨意挑訟。因此,實踐中人民法院通過對那些確實需要提起訴訟程序,而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訴訟費的緩、減、免交等方式的司法救助,往往在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的同時,又是對社會公平的一種背棄。而且,隨著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的加大,各項審判設施需要更新換代,這必然導致辦公經費與司法救助之間的矛盾,使得法院的辦公經費更加緊缺。 4.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guī)范?!兑?guī)定》盡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范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標準,什么是“生活確實困難”﹖什么樣的情況才符合“生活確實困難”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又如《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但因為對屬于救助范圍的十一種情況,什么樣的情況,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guī)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應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以便各級人民法院能夠認真開展司法救助工作,讓所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都能及時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弱勢群體救助的司法途徑 1.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強化、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認識。司法救助是人同法院應有職責,司法救助工作不僅是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本質要求,也是依法治國、司法為民的必然體現。司法救助既是一項法律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面對社會的弱勢群體,解決他們在平等實現自己合法權益方面存在的“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只有真正讓社會弱勢群體通過司法救助渠道,在法律服務方面遇到困難能及時得到法律幫助,從而感受到社會正義,實現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尊嚴,方能調動社會弱勢群體的積極性,加速中國法治化的進程,進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學習,使平等、公正等法律觀念深入人心,從而使司法救助的德性得以張揚,司法救助事業(yè)得以長足發(fā)展。 2.樹立以人為本理念,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司法救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自由和全面發(fā)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最終目標,自然成為中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終極目標。司法救助所進行的一切活動都應是以人為中心的,都與人有密切聯系。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應該突破只提供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的束縛,通過提供與司法救助相聯系的更為廣泛的間接的法律服務,全面改善困難群眾的生活環(huán)境。因為“一個社會的貧弱者,法律問題僅僅是他所遇到的廣泛的社會、情感、健康和其他問題中的一個方面而已,如果司法救助為他提供了一個案件的幫助,在個案結束后,他的經濟狀況并未改變,還會面臨其他問題,也就是說,就個案進行的司法救助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同時,中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發(fā)展不應該只停留于對單個人的法律幫助,而要在受援人的生活、權利等發(fā)生明顯改變后,使他們全面提升自己、發(fā)展自己,盡可能更多地幫助周圍的人,帶動社會法治正氣和愛心的養(yǎng)成,從而實現全體人民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只有符合這樣的理念,中國司法救助制度才可以稱得上是成功的、好的制度。 3.加強司法救助案件的審判力度。司法救助案件審理的好壞,關系到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因而必須當大事來抓,常抓不懈。首先,有條件的法院應該建立類似“少年法庭”那樣的“司法救助法庭”,且把它作為一個向社會宣傳法律,教育群眾的窗口,讓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保證社會的健康發(fā)展。要注意選調專門的審判人員審理司法救助案件。其次,要注意建立廣泛的司法救助案件溝通網絡。審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審判人員,要經常同居委會和調解委員會進行聯系,了解社會弱勢群體的動態(tài),對于需要司法救助的弱勢群體及時立案審理,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再次,要建立弱勢群體司法救助檔案,及時同基層組織取得聯系,了解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現狀,杜絕新的侵犯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案件的發(fā)生。最后,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加強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在生活上給以關心,工作上指出出路,實現綜合治理,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4.擴大司法救助的方式。擴大司法救助的方式,應是司法救助這一研討課題中最重要的部分。救助方式的多寡與實現可能性決定著司法救助實現的廣度與深度。由于司法救助是由人民法院對弱者進行的一種保護,從法院的“中間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和訴訟的“公正、平等”的精神實質分析,法院不可能對弱者保護得面面俱到。如果這樣,弱者一方由于法院這個國家權力機關的支持,倒可能變成強者,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會重新失衡。因此,在設計司法救助的方式時應把握好一個度,使本來地位失衡的當事人地位實質上接近平衡,不能“矯枉過正”。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抓好訴訟費減、緩、免交這一基本方式的基礎上,還要抓好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要注意為進入訴訟的弱勢群體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中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或可以為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其他法律中均無關于人民法院可以為經濟困難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guī)定,這實際上是我國法律的一個疏露。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規(guī)定了經濟確有困難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由于這是一個軟性規(guī)定,如果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不履行此義務,當事人也將毫無辦法,如果由人民法院這個具有國家強制權力的機關介入,結果會大有不同。因此,有必要由人民法院為經濟確有困難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特別是在有關醫(yī)療損害的患者起訴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除名、工傷待遇、辦理社會保險的案件,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的被拆遷人起訴的案件和盲、聾、啞人訴訟的案件中,要及時為弱勢群體當事人指定辯護人。 二是要注意為進入訴訟的弱勢群體及時建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這主要是針對受害人為弱勢群體的刑事自訴案件所說的。當前,一些刑事自訴案件的受害人由于調查取證能力差而使得案件無法立案,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本來就處于生存和發(fā)展弱勢的人群,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再得不到及時的救助,無異于雪上加霜。對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建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5.拓寬司法救助的途徑。具體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關口,在審判實踐中要大膽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種便民、利民措施,既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又要有助于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行口頭立案方式。即對因文化程度低或身體有殘障等原因寫不了訴狀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法官向當事人了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訴爭事由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時,要加強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當事人在起訴時,立案法官要在審查起訴狀后,作好如下釋明,即訴訟請求是否適當的釋明,權利義務的釋明,訴訟舉證的釋明以及訴訟風險的釋明等。二是案件審理的救助。要對現有的審判體制不斷創(chuàng)新,為弱勢群體及時、低成本地維權創(chuàng)造條件,使審判機關成為弱勢群體的依靠。具體到審理民事、行政案件時,應盡力做到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為弱勢群體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幫助其充分實現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如:鼓勵事實或法律關系清楚案件的困難當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進行訴訟;幫助確需請律師代理而無錢委托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對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小額債務糾紛,勞務糾紛、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著重實行調解,力爭協商解決。三是案件執(zhí)行的救助。在執(zhí)行階段,涉及弱勢群體的,則應做到既要維護法制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充分實現“弱勢群體生存權保護原則”。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對同一被執(zhí)行主體有多個申請執(zhí)行人中的弱勢群體優(yōu)先兌付執(zhí)行款、物;(2)對被執(zhí)行人確屬下崗、失業(yè)人員,無力履行生效裁判的,應優(yōu)先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3)對涉及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和勞動報酬等內容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依職權由審判庭直接送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以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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