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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fā)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具體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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