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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分類

 苦丁齋 2010-09-15
推理的分類
2008-10-04 01:19

根據(jù)推理前提的數(shù)量可分為直接推理和間接推理.

(一)直接推理。直接推理是由一個前提推出一個結(jié)論的推理。

在傳統(tǒng)邏輯學中,直接推理分為:根據(jù)判斷間的對當關系的直接推理和通過判斷變形的直接推理兩種。


(二)間接推理。間接推理是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前提推理出一個結(jié)論的推理。

間接推理又根據(jù)其前提到結(jié)論思維進程的方向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

1. 演繹推理。演繹推理是由已知的、較為一般性的前提出發(fā),推導出一個較為特殊性結(jié)論的推理。這種推理的的思維過程的特點,就是由一般推向特殊,以一般性的知識作為前提推出個別性的結(jié)論。

演繹推理又分為三段論,聯(lián)言推理、選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難推理等幾種基本的推理形式。

演繹推理的前提與結(jié)論的聯(lián)系具有必然性;前提真,結(jié)果必然真,所以又叫必然性推理。從這個意義上說,直接推理也可看作演繹推理。


2. 歸納推理。歸納推理是根據(jù)一類事物包含的許多對象的情況,推出關于該類事物的整體性結(jié)論的推理。它是由一系列個別性的知識,推出一個一般性的結(jié)論。思維進程的方向和演繹推理恰好相反,它是由個別推知一般。

歸納推理可分為完全歸納推理和不完全歸納推理。后者因前提與結(jié)論間不具有蘊涵關系,因而是或然性推理。


3. 類比推理。類比推理是根據(jù)兩個或兩類事物某些屬性相同或相似,進而推論另一屬性也相同或相似,或者,根據(jù)某類事物的許多現(xiàn)象都有某種屬性,推論該類事物的另一對象也有這種屬性的推理形式。它是通過對兩個或兩類事物進行比較,發(fā)現(xiàn)相同或相似點后,以此作為依據(jù)推知事物的未知屬性。這種推理的前提和結(jié)論之間不具有蘊涵關系,因而是一種或然性推理。

 

 

劃分

一、劃分的特征及其作用。

對概念做劃分就是按照某種標準,把一個屬概念分為若干種概念的邏輯方法。例如,用“犯罪的主觀方面”作標準,把“犯罪”這個屬概念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個種概念,這就是劃分。

劃分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即劃分的母項、劃分的子項和劃分的標準。劃分的母項,就是被劃分的屬概念;劃分的子項,就是劃分出來的種概念;劃分的標準,就是指劃分時所依據(jù)的對象的屬性或特征。例如,根據(jù)人的國籍不同,可以把“人”分為“中國人”、“朝鮮人”、“日本人”、“美國人”等等。“人”就是劃分的母項,“中國人”、“朝鮮人”、“日本人”、“美國人”等等就是劃分的子項,“人的國籍”就是劃分的標準。

由于事物的屬性是很多的,我們可以根據(jù)事物具有的不同屬性進行不同的劃分。例如,根據(jù)犯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把“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根據(jù)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可以把“犯罪”分為“反革命罪”和“非反革命罪”;還可以根據(jù)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具有共同行為,把“犯罪”分為“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等等。至于在某一劃分中,究竟采用什么屬性作為劃分的標準,則要根據(jù)實際的需要來決定。

劃分的標準有時可以是一個屬性,有時也可以是幾個屬性的結(jié)合。例如,把“學生”分為“男學生”和“女學生”,這里的劃分標準,就是“性別”這一屬性。把“學生”分為“男大學生”、“女大學生”、“男中學生”、“女中學生”、“男小學生”、“女小學生”,這里的劃分標準,就是“性別”和“文化程度”這兩個屬性的結(jié)合。

劃分與分解是不同的。劃分是把一個屬概念分為若干種概念,母項與子項之間具有屬種關系,任何一個種必須具有它的屬的特性。而分解是把事物的整體分成若干部分,部分不具有整體的性質(zhì)。例如,把人分為男人和女人,這就是劃分,而把人分為頭、身軀、四肢,這是分解而不是劃分,因為它們之間不是屬種關系,而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劃分有著重要的作用,它是人們常用的一種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通過劃分不僅有助于明確一個概念的外延,還有助于人們把握事物之間的屬種關系,便于我們分門別類地學習和研究客觀事物。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劃分方法,即二分法。二分法是根據(jù)有無某種屬性,而將一個屬概念劃分為正、負兩個種概念的劃分方法;例如,把“戰(zhàn)爭”分為“正義戰(zhàn)爭”與“非正義戰(zhàn)爭”;把“矛盾”分為“對抗性矛盾”與“非對抗性矛盾”,都是二分法。用二分法得到的兩個種概念都是一對矛盾關系的概念,都表現(xiàn)為一個正概念和一個負概念。

二分法是一種簡單、方便的劃分方法,而且,這種劃分總是合乎劃分規(guī)則的。這是二分法的優(yōu)點。當我們只需要了解母項的一部分外延時,或者我們還不了解母項的全部外延時,就可以用二分法來進行劃分。但是,由于二分法的二個子項中,有一個子項是負概念,而負概念的外延不是很明確的,因此,運用二分法難以達到明確概念外延的目的。

劃分與分類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劃分是分類的基礎,分類是劃分的特殊形式。任何分類都是劃分,但并不是所有的劃分都是分類。劃分與分類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二者的根據(jù)不同。分類必須是對象的本質(zhì)屬性,而劃分不必都是對象的本質(zhì)屬性,只要能夠區(qū)別對象的一般屬性都可作為劃分的根據(jù)。

(2)二者的作用不同。分類主要用于科學研究,具有長期性、穩(wěn)定性。如生物的分類,元素周期的分類,犯罪的分類等等。而劃分卻往往是在較短的時期內(nèi)起作用,是由實踐的需要決定的。

三、劃分的規(guī)則

要作出一個正確的劃分,必須遵守以下幾條規(guī)則:
(一)劃分必須相應相稱
所謂劃分相應相稱,是指劃分所得的各個子項的外延之和必須等于母項的外延。例如,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近親屬”這個概念可劃分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個劃分是相應相稱的。因為,各子項外延的綜合正好等于“近親屬”的外延。

違反這條規(guī)則所犯的邏輯錯誤有兩種,即“劃分過寬”和“劃分過窄”。“劃分過寬”就是劃分的子項外延之和大于母項的外延。“劃分過窄”就是劃分的子項外延之和小于母項的外延。例如,把“近親屬”劃分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祖父母”。這就犯了“劃分過寬”的錯誤。因為它多劃出了“祖父母”這個子項,使得各子項外延之和大于母項“近親屬”的外延。如果把“近親屬”劃分“夫、妻、父、母、子、女”這些種概念,那么就犯了“劃分過窄”的錯誤。因為它漏劃了“同胞兄弟姐妹”這個子項,使得各子項外延之和小于母項“近親屬”的外延。

(二)劃分的子項必須互相排斥。

所謂子項互相排斥,是指劃分的各個子項之間應當是不相容關系,不允許是屬種關系或交叉關系。如果子項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重迭,那么就達不到明確被劃分概念外延的目的。

違反這條規(guī)則就要犯“子項相容”的邏輯錯誤。例如,把“干部”分為“行政干部、政法干部和高級干部”就犯了“子項相容”的邏輯錯誤,因為子項之間必須是交叉關系。又如把“刑罰”分為“有期徒刑、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和附加刑”,也犯了“子項相容”的邏輯錯誤。因為“主刑”和“有期徒刑”,“附加刑”和“剝奪政治權(quán)利”,分別是有屬種關系的概念。

(三)每次劃分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

所謂按同一標準進行,是說在每一次劃分當中,必須使用相同的標準,不能中途變換劃分的標準,否則劃分就會出現(xiàn)混亂,不能達到明確被劃分概念外延的目的。

違反這條規(guī)則就要犯“多標準劃分”的邏輯錯誤。例如,把“犯罪”分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反革命罪”和“共同犯罪”,這就犯了“多標準劃分”的錯誤。因為在這個劃分中,“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是根據(jù)犯罪的主觀方面這一標準劃分出來的;“反革命罪”又是根據(jù)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這一標準劃分出來的;“共同犯罪”則是根據(jù)是否二人以上犯罪這樣的標準劃分出來的。

(四)劃分不能越級

所謂不能越級,是指每一次劃分后的子項應該是母項最鄰近的種概念,而不是間隔的概念。換句話說,劃分應當按照層次逐級進行,不應當跳躍劃分。

違犯這條規(guī)則就要犯“越級劃分”的邏輯錯誤。例如,把“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后,再分別對“主刑”和“附加刑”進行劃分,就是遵守了這條規(guī)則的。因為它是逐級進行劃分的。要是把刑罰直接分為“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quán)利”等,這就犯了“越級劃分”的邏輯錯誤。而越級劃分,很容易造成子項換亂的情況或遺漏掉一些子項,從而達不到明確概念外延的目的。

上述四條規(guī)則是互相聯(lián)系的,如果違反了其中的某一條規(guī)則,就有可能同時違反另一條規(guī)則。那么這種劃分就會犯某一種邏輯錯誤或者同時犯幾種邏輯錯誤,不能達到明確概念外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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