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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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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 2009-11-15 15:37:24 作者:李紹章 來源:東方法眼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由當事人通過自力救濟或公力救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自始或向將來消滅的行為。[1]羅馬法認為,雙務契約之債的成立有相互牽連關系。因此,一方當事人的債權不發(fā)生時,對方當事人債權也不發(fā)生。一旦雙務契約之債成立,則雙方債權相互獨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時,相對人雖有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卻并不認可其有消滅雙方債務的法律上的解除權。但在無名契約中,履行了給付的當事人總是保留著因給付未獲得回報而提起要求返還之訴的權利。[2]學者稱此有法律上解除之性質。關于合同解除,羅馬法就買賣認有三種解除約款,一是買受人不于一定之期間內(nèi)支付代價時,出賣人可以廢棄買賣約款;二是一定期間內(nèi)有更有利的買賣要約時,出賣人可以廢棄此前買賣的約款;三是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無意履行時,可以無條件廢棄買賣的約款。此等約款,究竟是解除權的保留,還是解除條件,尚不明了。[3]
事實上,為適應近現(xiàn)代不同國家和地區(qū)交易關系發(fā)展的需要,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立法以及學說對合同解除的定義均有差異。[4]在我國現(xiàn)行民商事立法中,《合同法》對合同的解除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協(xié)議解除和約定解除的規(guī)定;第94條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第95條規(guī)定了解除權消滅;第96條規(guī)定了解除權行使;第97條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另外,一些特別法及司法解釋也有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如《保險法》對保險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等。
二、合同解除與相關制度的區(qū)別
(一)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
在德國立法上,契約終止與契約解除有密切關系。認為契約終止是由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使繼續(xù)性契約關系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是與契約解除制度并列的法律制度。當事人終止契約的權利稱為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契約終止僅使繼續(xù)性契約關系自終止之日起向將來消滅,以前的契約關系仍然有效,因而不發(fā)生恢復原狀的后果,當事人基于契約所為的給付不用返還。此外,終止的原因也不限于違約,當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終止,一般也予允許。而契約解除僅以違約為產(chǎn)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至契約成立之時,于是便要求恢復原狀。這樣,解除與終止便成為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制度。在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上,合同終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合同解除是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因為《合同法》是把終止作為與合同消滅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國法上的“終止”直接叫做“解除”。[5]
?。ǘ┖贤獬c合同撤銷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導致合同關系終止,但兩者并不相同。[6]第一,從適用范圍上來看,撤銷適用于雖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解除適用于確定成立生效的合同。第二,從發(fā)生原因上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guī)定,也有當事人約定。另外,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7]第三,從程序上看,合同的撤銷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合同解除并不必然需要經(jīng)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僅在各方對合同解除產(chǎn)生爭議時,才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必要。第四,從發(fā)生的效力來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解除雖原則上有溯及力,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解除的對象是繼續(xù)性合同時,無溯及力。
?。ㄈ┖贤獬c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條件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的條件不同,其區(qū)別主要有:[8]第一,前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后者可以附加于一切合同。第二,前者不是合同的附款,且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后者是合同的附款,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其目的是為了限制合同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第三,前者要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還必須有解除權人實施解除行為;后者只要其條件成就,合同當然自動失效,無須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第四,前者導致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后者導致合同失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與撤回
撤回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但與合同撤銷亦有不同。[9]第一,撤回權,只依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解除則可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意思發(fā)生。第二,撤回原則上只就已經(jīng)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為之(如要約之撤回、遺囑之撤回等),效力發(fā)生后的撤回是例外(如經(jīng)相對人承諾的選擇意思表示的撤回);解除只對于已經(jīng)成立且已發(fā)生效力的契約適用(但附有停止條件契約解除是例外)。第三,撤回不須有原因;解除則以原因為必要。第四,撤回原則上無溯及力,只向將來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解除有溯及力。
三、合同解除的性質
從合同解除的定義可以看出,解除是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法律行為??梢姡贤獬谛再|上是法律行為。茲對此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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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而合同解除在性質上是法律行為。[10]但解除行為究竟是單方行為還是雙方行為,抑或二者皆可,立法和學理上存在異見。有人認為,合同解除只需要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相對人作出承諾,故為單獨行為,即單方法律行為。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依據(jù)合意,也可使合同效力消滅,在合同法理上稱為協(xié)議解除,并非真正的解除,不適用關于解除的規(guī)定。[11]但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上的合同解除,不僅包括單方解除,也包括協(xié)議解除。于是,在單方解除,解除為單方行為;在協(xié)議解除,解除即是雙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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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以解除的意思表示為相對人可能了解或達到相對人而發(fā)生效力。除此而外,法律法規(guī)未要求合同解除須辦理特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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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物權轉移、讓與一樣,同為處分行為。無因管理于管理行為之外,有必要時如不違反本人的意思,可為本人為處分行為,也可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2]
注釋:
[1] 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頁;劉凱湘:《合同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頁;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頁。這是合同解除定義的通說,不同的合同教材、著作大都給出如此定義。但也有從意思表示角度定義的,認為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一方,因法律上或契約上解除權的行使而使債權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的一方意思表示。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頁;有從法律制度角度定義的,認為合同解除不僅是一種行為,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頁。不過,也有學者認為,對合同解除作出統(tǒng)一的概念界定,既無必要,也不可行,因而主張根據(jù)其類型予以分別界定。參見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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