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說:“性相近也,習相遠也。”性,本也;習,跡也。由于人們往往習慣于由跡以觀本,由習以觀性,因此便從習的不同中推出不同的“性論”。如,由善習推出“性善論”,由惡習推出“性惡論”,由習之有善有惡推出“性有善有惡論”,由習隨善則善、隨惡則惡推出“性無善無惡論”。等等。如是種種,恰似盲人摸象,各得一偏,而不足以關(guān)照人性全體。
性固然不離習,但不可以習為性,尤不可以偏習為性之全體,否則便會給社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例如,單純提倡“性善論”,“人人皆可為堯舜”,由此導向君子文化。然實則不可能人人皆為堯舜,而固執(zhí)“人人皆可為堯舜”以至于“滿街人都是圣人”,即為極端,極端而行,即不免于虛偽,虛偽橫行,君子文化便名存實亡了。又,以爭名逐利為小人事,即孔子亦不反對。孔子說過,“君子憂道不憂貧”。然自命君子,鄙棄小人,即孔子亦不能贊同。蓋爭名逐利,汲汲于衣食,乃是小人的本分。“食色,性也。”食色中存有天地之性。忽有人焉,于食色中睹見天地之性,即為先覺。先覺本小人。割裂君子小人而為二,割裂禮讓與競爭而為二,其果為孔子之學乎?其果足以明孔子之道乎?
又如,單純提倡“性惡論”,“人對人是狼”,“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優(yōu)勝劣汰”,由此導向叢林文化。然實則人人皆有親,惡不及于親,即是善。人人皆有家,私不及于家,便是公。由是而之焉,達于天下,即為忠恕。滔滔天下,非忠恕不能和諧。倘若惡及于親、友,則禍不遠矣;私及于家、國,則亂將生焉。又,倘從“性惡”得出“恐之畏之”的治理法則,則法為私法,吏為私吏,敗亂天下,有甚于此者乎?
馬克思主義作為中國從西方引進的一種斗爭哲學,它將人性與人的經(jīng)濟地位、階級關(guān)系緊密地聯(lián)系了起來。對于社會的道德建構(gòu),它認為這是統(tǒng)治階級的道德觀念的反映;對于國家意識形態(tài)的建構(gòu),它認為這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的體現(xiàn)。它否認某種社會形態(tài)的先驗性,這一點它是對的。它否認某些道德原則的先驗性,這一點它也是對的。它從一切形式的活動中看到了利益驅(qū)動,這一點它也是對的。但它只看到了利益,這一點它是錯的。利者,器也;所以利者,道也。“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私利中自有道,公利中自有道。私而不私,公而不公,超越公私,清明自在,是道也。非道而公,自私也;非道而私,自殘也。
偏見一旦壓倒正見,則社會治理必然陷入困境,老百姓必然遭殃。“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其此之謂乎?
然則,何種人性觀最能契合于優(yōu)良的社會秩序和最能激發(fā)社會活力呢?排除偏見,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原則:
首先,它要能容納一切人。也就是說,它必須是開放的而不能是封閉的,它是能與一切新情況相交換的,而不能是自足自滿的,它是可以改進的,而不是天然如是的。
其次,它是救人的,而不是殺人的。也就是說,它不能一味地要求人們實現(xiàn)什么,不能以自我為目標,而以人為工具,相反,它必須以人為目標,它應該服務于人。它不能凌駕于社會之上,相反,它始終應該居于社會發(fā)展之中。
第三,它是混沌中的清明,它必須承認混沌的先在性。它是惡中的善,它必須承認惡的先在性。它不能貶低混沌,不能貶低惡,不能無視惡、遠離惡,不能以自己的清明作為自身優(yōu)越性的證明。它必須表示對混沌、對惡足夠的尊重、重視。它必須是混沌的,然后才是清明的;它必須是惡的,然后才是善的。
第四,它可以不贊美一切,但它能寬恕一切。它可以不贊美錯誤,但它可以寬恕錯誤。歸根結(jié)底,它不是為了懲罰而存在。它不同于原始社會的禁忌,不同于農(nóng)業(yè)社會的習俗,不同于工業(yè)社會的法律、紀律,這一切都是為了懲罰而存在,但它卻是為了寬恕而存在。正因為它是寬恕的,所以它始終是清明的。正因為它始終是清明的,所以它才是普遍的。
總之,在今天這樣一個傳統(tǒng)道德潰敗的時代,一味地主張個性解放并非正道,一味地咀嚼陳詞濫調(diào)也非正道,創(chuàng)立符合于這個時代的人性觀,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